|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委托人
第二节竞买人
第三节买受人
第三章拍卖标的
第一节拍卖标的的保险
第二节拍卖标的的公告与展示
第四章拍卖的实施
第五章价款支付及标的交付
第六章佣金
第七章委托拍卖的撤回与撤销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三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家及国际通用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本公司住所及其他材料上予以公布,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即表明接受本规则条款,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规范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委托人
第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如果拍品因所有权或处分权问题产生争议和诉讼,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拍卖品的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违反保密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可参照此价格确定保留价。
第九条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对需要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竞买人
第十一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公司根据拍卖需要可以在拍卖登记时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成交时充抵价款。
第十三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买手续,领取竞买号牌,获得竞买资格。
第十五条竞买人可亲自参加拍卖会,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合法的当事人代为竞买。
第十六条竞买人委托其他人代为竞买的应于拍卖日前办理委托手续,并将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提交本公司。
第十七条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依照本规则或事先声明的买定方式确定后即为成交价,竞买人不得再行撤回。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若对同一标的报出相同的应价,则最先的报价为有效价格。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投的拍卖品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竞买人一旦参加竞投即表示接受拍卖品之一切现状,不得以不了解为理由反悔。
第三节买受人
第十九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二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本公司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三章拍卖标的
第一节拍卖标的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对由本公司保存的拍卖标的进行投保,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即可获得相当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止。
第二十三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之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拍卖标的的公告与展示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拍卖日前不少于七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的时间展示拍卖标的。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在拍卖标的展示时,同时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并允许其查验拍卖标的。
第四章拍卖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拍卖的一切标的均以其实际状况作为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承诺,不保证其真伪或品质。
第二十八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表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条拍卖成交方式由拍卖师连续三次报价而无人应价后以落锤表示或以其他事先约定的方式表示。本公司在某一拍卖会上采取的何种拍卖方式由拍卖师于拍卖会开始前予以声明。对因自己原因不了解拍卖方式而作出的错误应价,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拍卖会所采用的拍卖起拍价和加价辐度由拍卖师进行宣布。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竞买人应当当场签属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价款支付及标的交付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于规定日内支付相关款项,办理移交手续,领取拍卖标的。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期限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对拍卖物品行使留置权;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收取逾期违约金;
(四)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重新出售该拍卖品,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成交价的款项由原买受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出于善意在合同之外代为包装、保管及必要时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收取相应的费用,不对该服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撤拍或者拍卖不成交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相关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佣金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在拍卖活动前与本公司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本公司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
第三十八条拍卖不成交,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保留价X%的手续费及其他各项应计费用。
第四十条本公司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七章委托拍卖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前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应支付拍卖品保留价X%的手续费及其他各项应计费用。本公司实际开支超过前述费用的,委托人应按实际开支支付本公司的损失。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会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具体的拍卖地点、拍卖日期及拍卖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做适当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成交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本规则的竞买价。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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